最早用选拔官员考试办法(2)
第十五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应当占一定比例。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等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检。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职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任职人员可以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拟任职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
对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大特征
(1)御史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2)皇帝握有最高的监察权。
(3)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4)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赏厚。
(5)历代统治者注重监察官的遴选。
(6)监察活动法律化。
(7)凭实绩黜徙,严格考核监察官。
(8)监察方式多样化。
(9)允许风闻言事。
(10)监察权和行政职权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