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
(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
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章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自学考试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通知发布
一、报名资格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应在全部课程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
二、时间安排和报名方式
网上申报时间:20__年6月24日9时至7月8日下午16时,(周六、周日不休息)。7月8日下午16时网报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补报。
主考学校报名资格审核时间:20__年6月24日至7月15日。
主考学校应于20__年7月20日前,通过系统上报本次考核时间,考生可及时查询。
报名采用考生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
三、报名办法
考生进入报名网址,登陆“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系统”网上申报页面,完成信息填报并提交。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由所报主考学校审核,考生须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即完成本次网上报名。考生实践性环节报名后续事宜须按照所报主考学校详细安排进行。网上申报系统只负责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和资格初审,资格审核的最终结果及具体缴费、考核事项由主考学校负责。
网上申报时考生需选择报考专业、专业方向、报考课程,填写考生本人联系电话,并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严格制定并执行考核实施细则
主考学校应按照《吉林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参照现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__〕3号),并依据本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组织实施细则。各主考学校组织考生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按照实施细则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确保考试客观、公平、公正。在考核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派巡视员到考试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五、上报考生考核成绩
各主考学校须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上报工作。各主考学校要认真核对上报考生考核成绩,确保无漏报、错报。考生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负责解释,我院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
六、违规考生处理
实践性环节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如有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纪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要求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厅〔20__〕8号),参照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吉林省20_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吉防明电﹝20__﹞41号)及《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20__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__)20号),要求做好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请考生严格执行属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公告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及缴费时间
报名时间:9月5日8∶00—9月11日18∶00(首次报考考生网上注册、信息提交和确认时间为9月5日8∶00—9月9日18∶00);
缴费时间:9月5日8∶00—9月12日18∶00。
三、报名方法
1.网上注册。首次报考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__,进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注册。考生如实填写各项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图片(图片大小不超过2M,支持png、jpg、jpeg三种格式)和近期免冠证件照(照片背景为白色,照片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__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注册成功后生成预报名号,考生须牢记并保存。
2.注册信息确认。各市(区)考试机构对首次报考考生信息进行审核,如照片等信息不符合要求将被退回,考生须修改后再次上传,直至信息确认成功。信息确认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准考证号。
3.课程报考。在籍考生和首次报考信息确认成功的考生凭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核对个人通讯方式,然后按流程提示完成课程报考和缴费,缴费成功确认为报名完成,已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不予退费。
四、注意事项
1.考生须如实填写各项基本信息,并认真核对,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上传证件照须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手机自拍照。图片上传后系统要进行质量检测并与公安部人口库进行比对,比对不通过的考生后期还需到报名点现场确认。
3.所有考生报考前必须详细阅读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规处理法律法规、答题须知和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即完成网签诚信考试承诺书)。同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阅读并确认《20__年10月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声明》。